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春酒,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和貢獻,尾牙除了抽獎之外,最大亮點就是表演活動,有的公司會邀請藝人表演,有的公司會由員工們自發上台表演,或乾脆直接提供卡拉OK伴唱機給員工們助興,無論如何,各種活動如果涉及歌唱、舞蹈等需要伴奏的情形,都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。在尾牙上播放音樂,涉及著作權人「公開演出」的權利,原則上應該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否則可能須負相關的民、刑事責任。
但是如果著作權法上「合理使用」規定,就不會有前面說的侵害著作權的問題,當然也不會有民刑事責任。依著作權法第55條,如果符合一、非以營利為目的,二、沒有向觀眾收費,三、沒有對表演人支付費用,四、非經常性活動,就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,而不需向著作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。
須注意的是如果對觀眾收入場費、清潔費、服務費、飲料費、器材費等,都可能被認定是「向觀眾收取費用」;對表演人支付津貼、抽成、獎金,不管名目是甚麼,只要個案當中可以被認定是表演的報酬,也是屬於「對表演人支付費用」,包括車馬費如果超過一般標準的話也會被認定是報酬;「非經常性活動」就是指如尾牙、春酒等非例行性的活動。
因此,如果是在尾牙上由員工表演或提供員工唱卡拉OK,因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,沒有向觀眾收費,也沒有對員工支付報酬,當然就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55條的合理使用;但如果公司是邀請藝人來表演,那就會因為必須支付藝人表演費用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,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才可以播放伴唱用的音樂。
以上原出處引用 天枰座法律事務所
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,符合「非以營利為目的」、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」及「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」三項要件,得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播送」、「公開上映」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 換句話說,如果活動符合這些條件,即使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,也可以在活動中公開演出、播放或放映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。
詳細說明:
著作權法第55條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範疇,允許在特定條件下,對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進行特定利用行為,而無需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。
構成要件:
- 非以營利為目的:利用著作的行為不能以營利為主要目的,例如學校舉辦的畢業典禮、運動會等,雖然可能有少數贊助,但主要目的仍非營利,則符合此要件。
-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:活動的入場、觀看或收聽不能有任何收費行為,例如不收門票、不收入場費、不收觀看費等等。
-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:活動中涉及的表演者不能獲得任何形式的報酬,例如不能支付演出費、酬勞、車馬費等。
舉例說明:
- 學校舉辦的畢業典禮,播放畢業歌曲,符合第55條規定,不需要取得授權。
- 社區舉辦的公園音樂會,播放音樂,且未收取任何費用,也未支付表演者報酬,符合第55條規定。
- 公司舉辦的員工運動會,播放背景音樂,如果沒有營利目的,且沒有收取費用,也符合第55條規定。
注意事項:
- 即使符合第55條規定,仍然應注意尊重著作權,例如在活動中標示著作人的姓名等。
- 如果活動有營利行為,或者有收取費用,或者支付表演者報酬,則不適用第55條,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。
- 網路直播、影片重製等行為,不屬於第55條的適用範圍,需要另外取得授權。
- 如果對是否符合第55條規定有疑慮,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協助,例如律師或智慧財產局。